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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905号

于金玉与侯仁彬、候学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金玉,侯仁彬,候学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905号

原告:于金玉,女,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侯仁彬,男,成年,汉族。

被告:候学仁,男,成年,汉族。

原告于金玉与被告侯仁彬、候学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于金玉负担。

审判员  郭国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裴利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