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59号
原告:潘某某,汉族。
被告:李某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 朝 幸
审判员 李 宽 社
审判员 朱 春 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照云(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