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一初字第1号
原告:杜现武,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王维,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王治国,男,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彭迎峰,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现武诉被告王维、王治国、彭迎峰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现武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现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杜现武承担。
审 判 长 郭英杰
审 判 员 王海拴
人民陪审员 张笑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金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