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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一初字第1号

杜现武诉王维、王治国、彭迎峰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现武,王维,王治国,彭迎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一初字第1号

原告:杜现武,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王维,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王治国,男,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彭迎峰,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现武诉被告王维、王治国、彭迎峰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现武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现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杜现武承担。

审 判 长  郭英杰

审 判 员  王海拴

人民陪审员  张笑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金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