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石民二初字第00025号原告龙某。被告李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李某、李秀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昌发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友平、李秀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昌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龙昌发负担。
审判员 任 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翛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