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韩庆玉,男,汉族,1944年8月21日生,住郸城县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西211楼10门302号。被执行人韩庆壹,男,汉族,1940年4月13日生,住郸城县秋渠乡张老庄行政村韩老家。被执行人韩志红,男,汉族,1980年9月5日生,住郸城县秋渠乡张老庄行政村韩老家。身份证:412726198110254615本院在执行韩庆玉与韩庆壹、韩志红宅基地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庆壹、韩志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郸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展贤亮
审判员 展 新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房金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