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相顺,寿光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潍坊鲁塑海洋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林,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鲁塑海洋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提出反诉,现原、被告均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潍坊鲁塑海洋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郑良忠
审判员 汤培新
审判员 董常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