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33号原告成某某,男,汉族,1999年9月4日出生,住沁阳市。法定代理人成火军,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成小香,女,汉族,1972年10月28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成凯祥,男,汉族,1992年9月29日生,住沁阳市。
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成凯祥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4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清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二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