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李瑞芳,女,汉族,1954年7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夏福,男,汉族,1956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曾丽娜,女,汉族,1954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志宏,男,汉族,1945年3月4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瑞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夏福、曾丽娜、曾志宏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夏福、曾丽娜、曾志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28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平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陈鹏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向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