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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法执字第402号

张振龙与徐建设、高玲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偃法执字第402号张振龙申请执行徐建设、高玲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偃民八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建设、高玲霞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偃民八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卫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