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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50号

邱金国与刘心祥、屈道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金国,刘心祥,屈道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邱金国。被执行人刘心祥。被执行人屈道琴。本院在执行邱金国与刘心祥、屈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邱金国与被执行人刘心祥、屈道琴正在协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之山

审判员  杨春生

审判员  严楚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