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恢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余波,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罗红梅,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0)仁行确执字第86号行政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波、罗红梅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于被执行人余波、罗红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仁行确执字第8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吴波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