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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04-1号

陈家付与吴顺兵、周开琴、杨怀金民间借贷、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家付,游大慧,连丰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04-1号申请执行人陈家付。申请执行人游大慧。被执行人连丰雷。陈家付与吴顺兵、周开琴、杨怀金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家付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连丰雷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家付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连丰雷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王之山

代理

审判员  王宏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龙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