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危险品运输场,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赵新路21号。被执行人赵俊华。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塘沽危险品运输场与赵俊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5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小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福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