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151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杨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杨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邱庆春
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
人民陪审员 陈天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严加力
书 记 员 邓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