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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益民初字第0151号

梁佳佳与杨帅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扶养费纠纷
当事人
梁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151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杨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杨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邱庆春

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

人民陪审员  陈天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严加力

书 记 员  邓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