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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289号

赵广华申请执行魏大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赵广华,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魏大顺,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法院写出终结执行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宏伟

审 判 员 何希贵

审 判 员 徐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凤 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