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赵广华,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魏大顺,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法院写出终结执行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宏伟
审 判 员 何希贵
审 判 员 徐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凤 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