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水县冯雷镇文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水县冯雷镇新生村南。法定代表人张彦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杰,陕西省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福军,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小燕,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水县冯雷镇文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白水县(2015)白水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白水县冯雷镇文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水县冯雷镇文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白水县冯雷镇文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元,退还上诉人白水县冯雷镇文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丽宁
审判员 安维科
审判员 张战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