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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029号

李小莉与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小莉,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029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莉。被执行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北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红旗路西。法定代表人何欣,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小莉与被执行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股权信息,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闻 娣

审 判 员  吕正才

代理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全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