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029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莉。被执行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北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红旗路西。法定代表人何欣,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小莉与被执行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股权信息,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闻 娣
审 判 员 吕正才
代理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全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