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黄桂玉,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委托代理人孙建荣,郯城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士业,男,195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委托代理人王文阔,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系原告王士业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黄桂玉诉被告王士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桂玉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黄桂玉负担。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方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