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50号
原告:汪智强,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戚海军,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本良,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王秀英,女,193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汪智强诉被告杨本良、王秀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双方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