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50号

汪智强与杨本良、王秀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汪智强;杨本良;王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50号

原告:汪智强,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戚海军,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本良,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王秀英,女,193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汪智强诉被告杨本良、王秀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双方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