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鹤壁市天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领,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天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天宇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天宇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天宇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天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霞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