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海丰县,被羁押前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5月20日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位于汕尾市区高第街其经营的某用品店内销售“午夜神”、“粒粒爽”等产品共计1800元,获利约1200元。2014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该店内为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扣押“延时一百”、“午夜神”、“粒粒爽”等62种产品。同月28日,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所扣押的62种产品进行鉴定,同年11月11日,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复(汕食药监稽函(2014)24号)结果,初步鉴定其中53种为假药。2015年1月27日,由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所涉案药品进行抽检后,送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同年4月1日,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认定意见书(汕尾食药监认定(2015)1号),认定“男根增大宝”、“金龙德国战神”和“美国伟哥”等7个产品为假药。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工商机关注册后在汕尾市区高第街经营一间“某保健用品店”。2013年至2014年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向上门推销成人用品、药品的外省青年购买“延时一百”、“五叶神”、“粒粒爽”等假药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人民币1800余元,获利约人民币1200元。2014年10月25日零时,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位于汕尾市区高第街的“某用品店”进行搜查并抓获被告人杨某某,现场查获“虫草补肾丸”9小盒、“锁精延时100”12小盒、“金伟哥”4小盒、“德国战神”6小盒、“美国伟哥”9小盒、“美国野狼”4小盒、“虫草强肾王”2盒、“领头阳”6小盒、“美国伟哥1号”3盒、“伟哥999”1盒、“男根增大宝”33粒、“金功夫”10粒、“德国黑倍”6小瓶、“男人能量素”13小盒、“伟哥增长素”2小盒、“伟哥1+1”2小盒、“中药伟哥”2小盒、“雪域神狼”2小盒、“德国战神”2小盒、“极品性元素”2小盒、“sexmen”2小盒、“金枪不倒丸”2小盒、“美国黑根”1小盒、“金刚喷雾剂”4小瓶、“五夜神感性世界”2小盒、“法国虎哥”2小盒、“水能硬”2小盒、“一想就硬”1小盒、“鹿茸虫草宝”2粒、“德国黑老大”1小盒、“虫草鹿茸血丸”1小盒、“非洲黑蚁王”1小盒、“硬功夫”1小盒、“美国强根”1小盒、“黑金虫草丸”1小盒、“华佗肾金片”1小盒、“玛卡伟哥”1小盒、“坚硬王”1小盒、“战狼”9粒、“Eagle”7粒、“MAXMAX”10粒、“藏八宝”7粒、“威猛先生”5小盒、“金牌阿玛尼”4小盒、“每粒坚虫草精”29小盒、“勃金伟哥”4小瓶、“勃金”5小盒、“红蚂蚁提精素”6小盒、“一粒爽”5小盒、“参茸大神补丸”3小盒、“大力神”5小盒、“阴茎增大丸”3盒、“A级伟哥”4盒、“大地勇士”3小盒、“1粒挺”4小盒、“鹿茸肾宝”7小盒、“粒粒爽”1盒36粒、“强肾海狗”1小盒、“goodman”2小盒、“强效伟哥1、2、3”18粒2小盒、“虫草参茸片”1小盒6粒、“中药伟哥”1小盒7粒等疑似假药共62种。经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2009年第69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下53种产品为假药:标示食品的“虫草强肾王”、“美国伟哥1号”、“男根增大宝”、“鹿茸虫草宝”、“虫草鹿茸血丸”在包装标签上宣称疗效;标示食品的“虫草补肾丸”、“锁精延时100”、“美国黑根”、“硬功夫”、“黑金虫草王”、“每粒坚虫草精”、“参茸大补丸”、“大力神”、“1粒挺”、“强肾海狗”在包装标签上宣称适应症;标示食品的“非洲黑蚁王”、“阴茎增大丸”在说明书上宣称适应症;标示食品的“goodman”在说明书上宣称疗效;标示保健食品的“美国伟哥”、“藏八宝”、“勃金伟哥”、“一粒爽”、“A级伟哥”在包装标签上宣称适应症;标示保健食品的“美国野狼”、“领头羊”、“伟哥999”、“男人能量素”、“伟哥增长素”、“伟哥1+1”、“勃金”在包装标签上宣称疗效;标示保健食品的“德国黑老大”在说明书上宣称疗效;标示保健食品的“金伟哥”在包装标签上宣称功能主治;未标示批准文号的“德国战神(规格:6粒*4盒*3800mg)”、“德国黑倍”、“雪域神狼”、“德国战神(规格:6粒*3800mg)”、“大地勇士”在说明书上宣称适应症;未标示批准文号的“玛卡伟哥”、“坚硬王”在包装标签上宣称功能主治;未标示批准文号的“一想就硬”在说明书上宣称治疗功能;未标示批准文号的“金功夫”、“中药伟哥(规格:5000mg*8丸)”、“极品性元素”、“五叶神感性世界”、“战狼”、“金牌阿玛尼”、“鹿茸肾宝”在包装标签上宣称疗效;未标示批准文号的“美国强根”、“红蚂蚁提精素”在说明书上宣称疗效;未批示批准文号的“金枪不倒丸”、“水能硬”、“华佗肾金片”、“虫草参茸片”在包装标签上宣称适应症;经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男根增大宝”、“金龙德国战神”、“美国伟哥”、“一粒爽”、“金功夫”、“虫草强肾王”、“伟哥1+1”等7个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异议,并有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现场照片》、《查获涉案药品(62种)》,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鉴定聘请书》(汕城公鉴聘字(2014)00219号)、《委托鉴定函》、《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汕城公字(2014)00628号),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5A02096、2015A02102、2015A02145、2015A02078、2015A02051、2015A02052、2015A02050、2015A02054、2015A02047、2015A02137、2015A02049、2015A02121),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委托鉴定函〉的函复》(汕食药监稽函【2014】24号)、《认定意见书》(汕尾食药监认定(2015)1号)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销售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及未标示批准文号的假冒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的机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小武
审 判 员 吕俊智
人民陪审员 陈义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海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