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陆斌,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陆金,男,1985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杨绛旌,女,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陆品道,男,1958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杜云芳,女,1961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陆翊恺,男,2012年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理人杨绛旌(陆翊恺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斌与被执行人陆金、杨绛旌、陆品道、杜云芳、陆翊恺(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54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对五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美艾路198弄美兰湖颐景园47号102室房屋及地下1层地下车库03房地产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以物抵债并对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4,250,000元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勤
审判员 倪圣明
审判员 王 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琦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