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581号
原告:王玉海,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唐程氏,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分行灵璧支行灵西分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负责人:尤家平,分理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海、唐程氏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分行灵璧支行灵西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长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雨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