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浚执字第91号

赵巧利与牛晓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巧利,牛晓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赵巧利。被执行人牛晓菲。申请执行人赵巧利与被执行人牛晓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晓菲已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迎军执行员  魏家瑞执行员  姚洪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广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