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赵巧利。被执行人牛晓菲。申请执行人赵巧利与被执行人牛晓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晓菲已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迎军执行员 魏家瑞执行员 姚洪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广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