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765号原告董少坤,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杨凤林,男,1934年4月11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杨佰贵,男,4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董少坤诉被告杨凤林、杨佰贵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少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童海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