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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765号

董少坤与杨凤林、杨佰贵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少坤;杨凤林;杨佰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765号原告董少坤,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杨凤林,男,1934年4月11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杨佰贵,男,4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董少坤诉被告杨凤林、杨佰贵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少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童海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