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庆华,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姚庆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渑刑初字第2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庆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