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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1257号

姚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姚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吴寿军

审 判 员  杜敏芝

人民陪审员  蔡恒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