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姚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吴寿军
审 判 员 杜敏芝
人民陪审员 蔡恒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继林
姚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姚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吴寿军
审 判 员 杜敏芝
人民陪审员 蔡恒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