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法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被执行人李扬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湄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陈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扬艳在银行有存款可以履行部分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扬艳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张宗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黎廷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