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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2629号

宋××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宋××。被告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宋××担负。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