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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催字第95号

洛阳百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7)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95号申请人洛阳百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峰,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远景,河南坤达法律事务所,特别授权。申请人洛阳百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申请人洛阳百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洛阳银行票号为3130005226018187,收款人洛阳百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账号7320202010900320,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百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李 芳陪审员 :李艳红陪审员 :王小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鹏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