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96号
原告:赵某,女,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
被告:张某,男,1967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剑锋
审 判 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付生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