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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96号

赵红娟与张文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96号

原告:赵某,女,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

被告:张某,男,1967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剑锋

审 判 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付生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