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274号
原告:程某某,男。
被告:郭某某,女。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于中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以与被告郭某某在民政部门已经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中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