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287号移送部门少年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郭x,男,汉族,1972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方x,男,汉族,1977年6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x、方x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郸少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展贤亮
审判员 展 新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房金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