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5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
诉讼代表人:王运访,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崇蜀,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宋军,山东赞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令宇,居民。
被告:李晓晓,居民。
被告:李永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与被告孔令宇、被告李晓晓、被告李永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郑志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小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