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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455号

郑某与苏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20-07-1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苏某1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455号原告郑某,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第五十五中学教师,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苏某1,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网络管理员,现住址同上。

原告郑某诉被告苏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某诉称,其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苏某2。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致使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苏某2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提出离婚,被告苏某1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苏某2(2005年8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由原告郑某抚养,被告苏某1自2015年6月起,于每月20日前给付抚养费750元,至苏某2独立生活时止;

三、位于萨尔图区萨政路1号左岸名苑A02-1-501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庆房权证萨尔图区字第××号)归被告苏某1秀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苏某1单独负责偿还;

四、被告苏某1给付原告郑某补偿款30000元,此款于都市左岸A02-1-501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当日给付10000元,2016年1月31日前再给付10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17年1月31日前付清;

五、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郑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案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审判员 孙 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一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