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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42号

三门峡伊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门峡伊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伊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尚正食品有限公司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