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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494号

张专顺诉张广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张专顺,张广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张专顺,男,汉族,1951年3月22日出生。被告张广才,男,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专顺诉被告张广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志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钰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