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张专顺,男,汉族,1951年3月22日出生。被告张广才,男,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专顺诉被告张广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志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钰洁 来源:百度搜索“”
张专顺诉张广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张专顺,男,汉族,1951年3月22日出生。被告张广才,男,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专顺诉被告张广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志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钰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