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瑞捷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泥窝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刘满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晴林,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强,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泥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泥窝村。法定代表人王兰明,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武君,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明星,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天津市滨海瑞捷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泥窝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天津市滨海瑞捷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以同意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滨海瑞捷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滨海瑞捷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滨海瑞捷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健
审 判 员 王 新
代理
审判员 张 晓 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武伟速录员李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