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2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保平,男。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秋林,男。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世威,男。再审申请人张保平因与被申请人李秋林、李世威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终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保平申请再审称:1.(2009)山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存在欺诈,显失公正,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至今没有合法有效的解除,不应认定为超过诉讼时效。3.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当,请求撤销原判,判令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相关损失,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保平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保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