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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250号

赵留保申请执行郭文勤、范翠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留保,郭文勤,范翠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赵留保,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文勤,又名春法,男,1969年8月17生,汉族。被执行人范翠苹,女,1969年9月8日生,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郭文勤、范翠苹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文勤、范翠苹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