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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申字第24号

柳茂林与刘淑莉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柳茂林,刘淑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2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柳茂林,男。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淑莉,女。再审申请人柳茂林因与被申请人刘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柳茂林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借贷没有利息,二审法院认为刘茂林应当按照13%的利率偿还借款利息采信的证据是错误的,四位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本案借贷有利息。2.二审法院没有查清申请人已还被申请人多少钱。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4.二审法院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提起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柳茂林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柳茂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