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207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
被执行人:于某,男。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08)宿埇民一初字第186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丽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