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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2073号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207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

被执行人:于某,男。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08)宿埇民一初字第186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丽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