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78-1号原告胡海涛,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代理人尹明科,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丁玉振,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涛与被告丁玉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涛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丁玉振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中铁电气化二处3幢4单元8层左户(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自愿以其所有的鄂F×××××号明锐牌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需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丁玉振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中铁电气化二处3幢4单元8层左户(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94.36㎡,系丁玉振和谢峥共有)的房屋。
二、查封原告胡海涛所有的鄂F×××××号明锐牌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臧玉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闻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