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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951号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车功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车功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被告车功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车功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3元,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庆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雅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