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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233-1号

冯虎与广东电网公司肇庆高要供电局、朱添广、高要市金利镇罗新村罗竹二经济合作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虎,广东电网公司肇庆高要供电局,朱添广,高要市金利镇罗新村罗竹二经济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233-1号

申请执行人:冯虎,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广东电网公司肇庆高要供电局,高要城区碧桂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炜

被执行人:朱添广,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

被执行人:高要市金利镇罗新村罗竹二经济合作社,高要市金利镇罗新村。

法定代表人:何寿荣申请执行人冯虎与被执行人高要市金利镇罗新村罗竹二经济合作社、朱添广、广东电网公司肇庆高要供电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中法民一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498880.3元及逾期利息。但没有依时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经采取“四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要法执字第2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义雄

审判员  麦智周

审判员  赵伟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振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