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二初字第03号原告青海瑞亚亿弘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中县。法定代表人关瑞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建宁,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法定代表田厚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天泰祁连国际大酒店项目指挥部。负责人汤治国,系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瑞亚亿弘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天泰祁连国际大酒店项目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此案已调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瑞亚亿弘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8元,减半收取2334元,由原告青海瑞亚亿弘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富林
审 判 员 陈 军
人民陪审员 王忠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童春花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