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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088号

上海祈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天花园房屋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祈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天花园房屋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088号原告上海祈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天花园房屋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

一、原告上海祈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天花园房屋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海天花园房屋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祈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81,157.49元;

三、原告上海祈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海天花园房屋业主委员会支付违约金547,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12,289.20元,由原告上海祈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66.05元,由被告海天花园房屋业主委员会负担3,923.15元。届期,被告海天花园房屋业主委员会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祈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天花园房屋业主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之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海天花园房屋业主委员会场所不明,且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倪圣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