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贺小梅,女、汉族,1970年1月1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吴起镇人。
被告吴起满江红火锅店法定代表人庞慧,系该火锅店经理地址吴起县延运巷内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小梅与被告吴起满江红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小梅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贺小梅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7元,减半收取443.5元,由原告贺小���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明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