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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726号

褚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褚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726号

原告:褚某。

被告:吴某,武汉市武昌区武车六村15号7楼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杨世庆

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

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庞海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