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726号
原告:褚某。
被告:吴某,武汉市武昌区武车六村15号7楼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杨世庆
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
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庞海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