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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465-469号

赵辉与肖体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赵辉;肖体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465-469号

原告:赵辉,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代理人:潘海燕、周权挥,系原告所在单位中山市横栏镇风尚印象灯饰厂职员。

被告:肖体波,男,1977年5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代理人:邓春池,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诉被告肖体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中,因原告赵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五案按原告赵辉撤诉处理。本五案受理费共5846元(其中465号案1178元,466号案1177元,467号案1159元,468号案1163元,469号案1169元,均已减半计算),由原告赵辉负担。

审 判 长  郑志柱

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

人民陪审员  钟 颖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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